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徐*、陈**、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徐*立即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86802.89元,截至2025年12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息81240.44元,并支付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2.判令被告陈**、许**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徐*于2023年8月3日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号为96311*****015010号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2023年8月3日至2025年7月26日期限内,向被告徐*提供借款额度1500000元以...(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