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商店与被告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2025)浙0683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某甲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26年1月14日,原告某商店与被告某甲公司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2026年4月7日,原告某商店向本院申请追加周*、沈*、钱**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后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沈**、被告周*、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文书还有12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