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及被告赵*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5年11月21日签订的《某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安全履约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被告于2025年11月21日签订的《某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联建项目”垫江县某生态园的园区门头、停车场、土地清表、坡改梯、帐篷区露营基地、围墙、堡坎护坡、鱼*、休闲观光步道、凉亭**房屋装修等分包...(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