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76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原告货款4976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销售单、退货单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尚*原告货款4976元的事实。
本院认证认为...(本文书还有1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