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四川某阳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阳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薛*瑞独任进行审理,于202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被告某公司、某阳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确认崔*与某公司、某阳明公司自2024年2月5日至2025年3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定某公司、某阳明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事实和理由:2024年2月25日入职某公司、某阳明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地点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德威隧道项目工地,后在项目受伤,望判如所请。
某公司辩称,某公司与崔*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也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某阳明公司辩称,2025年3月17日,崔*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载明崔*的受伤情况和证人证言的相关的材料,经核实某阳明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与崔*签订有劳动合同,崔*的工种为木...(本文书还有2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