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陈**、陈**、陈**及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某甲小学(以下简称某甲小学)、某乙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财产保险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予以改判;2.判令陈**、陈**赔偿陈**后续必要的检查费用(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或鉴定结论为准,陈**保留实际发生后追偿的权利);3.判令陈**、陈**向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一审已支持部分予以扣减);4.判令陈**、陈**向陈**支付护理费3000元;5.依法改判陈**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6.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陈**、陈**、陈**承担;7.判令陈**保留就本次伤害可能引发的、目前医学上尚无法明确诊断的远期潜在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对生育功能的影响)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本次伤害的特殊性及陈**未来健康的潜在风险,判决结果显失公平。1.本案侵权行为直接造成陈**(七岁男童)生殖器**位严重撕裂,行缝合五针治疗,该部位关乎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生理功能及生育能力,属于人体重要隐私且功能特殊的部位。一审判决仅支持已发生的医疗费,未对该伤害可能引发的远期隐性损害作出任何考量,未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权益。2.根据番禺中心医院的诊断意见,案涉损伤需长期观察,且陈**在青春期需接受专项评估,不排除进一步治疗的可能性。后续定期复查、功能评估及必要治疗产生的费用属于客观必然发生的损失。一审判决以费用未实际发生为由不予支持,实质上将侵权风险与成本转移给受害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填平损害”的侵权责任基本原则,亦与侵权纠纷的处理规则相悖。3.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低,未弥补陈**的精神创伤。案涉侵权行为系故意针对未成年人**位实施的暴力伤害,给陈...(本文书还有7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