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并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经授权依法享有第1068xxxx号“b”、第318xxxx号“某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生产销售的第1068xxxx号“bp”、第318xxxx号“某龙”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产品质量、市场销量到品牌知名度等各项指标在眼镜行业均居于前列。原告每年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渠道投放了大量广告。第319xxxx号“b”、第318xxxx号“某龙”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中第319xxxx号“b”注册商标于2015年、201...(本文书还有4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