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诉被告杨*、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和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诉称:2013年2月14日20时,原告在散步时被杨*驾驶的豫bf958摩托车(车辆所有人杨**)撞伤。经项城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00357号认定,杨*未取得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无责任。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赔偿原告医疗费4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60元、营养费1240元、护理费7026.6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告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辩称:对于原告诉请合理的请求被告杨*...(本文书还有1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