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程**、商丘天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城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万**与被告程**的委托代理人程**、被告商丘天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庆高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2年5月27日,原告发现所居住的房屋多处漏水,造成屋内装修及家俱遭到严重损坏,经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和楼上住户查找,发现是被告程**房屋卫生间缺失水龙头所致,被告程**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房屋及设施妥善管理,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商丘天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存在过错,也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594元。...(本文书还有2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