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为与被告朱**、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原告钟**的申请,本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8)温民二初字第976号民事裁定,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0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朱**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朱**申请的证人钟珠凤出庭陈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原告担保下,被告徐**因经商所需于1992年9月3日向温岭市鲜美水产品冷冻厂(以下简称“鲜美厂”)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由被告徐**亲笔出具给鲜美厂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没有还本付息,后因鲜美厂多次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在1992年12月3日代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000元。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本文书还有3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