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邵光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李*,与被告永安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交公司诉称,2009年11月16日7时50分,原告公交公司的鄂b×××××客车与案外人汪某在黄石大道新街口路段发生碰撞,导致汪某受伤,原告公交公司司机当即向被告永安公司报案。此后,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和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现原告公交公司已按人民法院生效文书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即在扣减了交强险承担的责任外,由原告公交公司承担的赔付责任金额为赔偿金86821.07元和诉讼费用5908元。
因原告公交公司对事故车辆已...(本文书还有3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