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杭州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虞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认为,2007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对位于建德市洋溪街道洋溪东都城市花园**幢**室房屋进行装修,工程价款为48000元,工期为90天,即自2007年11月5日至2008年2月5日。合同还对逾期施工的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但被告未按约按期完工。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