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诉被告杨**、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杨**、崔**的委托代理人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跟随被告杨**从事建筑工作。2012年11月26日,杨**让原告到嵩阳路与南环路交叉口东北角工地上给崔**干活,下午4点左右,原告在**楼粉刷外墙时,因架木垮塌使原告从**楼坠落到地面,导致原告腰椎等全身多处骨折及其他外伤。后原告被送到登封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二被告支付了2万多元医疗费后,不再支付剩余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200000元...(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