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何频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1年8月15日晚上11时许,被告熊*在中山市沙溪镇沙平村东阳三建建筑工地生活区因琐事与原告争执,在工地一士多店内用拳头殴打原告的左眼,导致原告受重伤。原告受伤后当晚被送往中山市中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眼球破裂伤0s,眼内容物脱出0s”。原告经过手术治疗,病情稳定后于2011年9月6日出院继续治疗,2012年6月26日到中山市中医院进行了左眼球摘除和义眼座植入术。2012年8月21日,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在(2012)监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评定原告为七级伤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882.6元、陪护费430元、误工费61000元、护理费2800元、交通费100...(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