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杭州市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晶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杭州市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21年9月16日6时30分左右,原告张**因就医需要前往被告杭州市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挂号大厅,因地面湿滑导致不慎摔倒。当日下午张**在杭州市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处入院进行诊断治疗。经诊断,张**腰椎骨折l1、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左*)、膝关节多处韧带损伤(左*)、膝关节积液(左*),后经腰椎手术等治疗,在住院22天后出院。后经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次受伤达到十级伤残,评定伤后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起(2021年9月16日)至评残之日止(2021年11月21日)、护理期及营业期均为60日。张**认为,杭州市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作为经营场所的...(本文书还有3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