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番禺支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被告黄**、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公积金中心亦诉请黄**、张**返还贷款,鉴于中行番禺支行、公积金中心基于同一借贷合同与相同被告提起诉讼,且诉求所涉抵押房产相同,故本院将公积金中心追加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番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梁**,原告公积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行番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中行番禺支行与两被告于2009年9月9日签订的《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中行番禺支行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46158.95元及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7日应收利息为364.44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拖欠本金的罚息为26.21元、应收利息的罚息为2.24元,自2021年8月19日起,罚息以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再加收50%计算至结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中行番禺支行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两被告承担;4.判令拍卖、变卖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傍雁路**号东湖洲花园**区**座**房优先清偿两被告所欠中行番禺支行的全部债务;5.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9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152××××1570号《公...(本文书还有6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