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10月11日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现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陈**未作答辩。
原告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陈**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提交的借条和微信转账记录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证据。
根据原告谭*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出借...(本文书还有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