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9日作出(2018)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高**不服,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1)鄂13民终****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审判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赔偿我因其医疗过错导致我母亲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92180元、丧葬费27951.5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退还四次住院的医疗费15885.5元,共计29101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吴**(女,1952年9月**日出生)系我母亲其因白血病复发,于2016年12月2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分别在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进行了十次住院治疗吴**住院治疗期间,由于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化疗次数严重超标、严重超剂量用药、医疗措施不当、组织抢救时机不当...(本文书还有14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