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肖红杰、申小六伙同肖亚歌、李**(二人已判刑)预谋后,伪造房票和肖××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李**冒充肖××,骗取被害人范××信任,以将肖××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卢店镇卫生院家属院南楼西单元**楼东户的房屋卖给范××为由,骗得范××现金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红杰、申小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肖亚歌、李**的供述;被害人范××的陈述;证人肖××的证言;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据;同案人肖亚歌、李**原被本院判处刑罚的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红杰、申小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