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临海市百明工艺品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临海市百明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30469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为166113元,误工费变更为1171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公司雇佣在被告处工作。2014年11月27日,原告受被告指派在被告处将货物...(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