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张**、陈**,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陈**、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第三人签订的编号为00001*****6247947号的《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2、被告张**清偿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490561.63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5月16日,利息11753.75元、罚息542.77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3、原告对海珠区万寿北路万联街**号**房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张**承担本案律师费7501.19元;5、被告陈**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6、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第三人...(本文书还有2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