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王**、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查明事实。
一、借款合同情况:2013年11月22日,第三人(贷款人)、被告(借款人、抵押人)及案外人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等签订《个人住房组合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借款用于购买亚运城(铁中路**号)住宅楼工程**幢及商业楼工程**幢**座自编d区b-**层**房房屋,贷款总额106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0万元,个人购房贷款56万元),借款期限25年,初始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75‰,按年调整;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30%;被告自愿提供涉案房屋作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