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杜**、陈**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陈**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第三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2.被告杜**向原告清偿尚*的借款本金357611.33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2年4月24日,利息10196.17元、罚息475.38元;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本文书还有2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