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胡*、曾**与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以下简称华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华山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xx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暂计300,000元,其余费用待鉴定后确认。
事实和理由:原告周*、胡*、曾**分别为患者胡**妻子、女儿和母亲2020年5月12日,胡毅因头痛十天前往被告处就诊,被告予以头颅ct检查等处理5月14日,头颅ct报告示左侧基底节区脑梗死后软化灶、轻度脑萎缩服药后因头痛无任何好转,胡毅遂于5月19日再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医生未对头痛原因进行深入检查,只对患者既往的糖尿病和脑梗进行了对症用药处理2020年6月1日下午4时许,胡毅头痛加剧伴严重耳鸣再次去被告处就诊,被告接诊医生仍然未对患者剧烈头痛进行任何客观检查,只开药对既往病进...(本文书还有4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