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未作答辩。
建行花都分行发表意见称,同意公积金中心的诉讼请求,但希望与公积金中心按照发放借款的比例对抵押房产的变卖价值进行受偿。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建行花都分行与吴**签订的《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公积金中心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委托方,有权自行向吴**直接行使和主张合同权利,故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约定直接向吴**主张权利。公积金中心已依约向吴**发放借款,吴**理应按合同约定还款,现吴**没有按约定履行公积金借款部分的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合同中的公积金借款部分并要求吴**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由于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公积金中心在提起本案诉...(本文书还有1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