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1与被告通榆县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1的法定代理人林*、吴*2,被告通榆县第一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通榆县第一医院赔偿原告吴*1医疗费33509.73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165.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00元、交通费2197.84元、住宿费3229.00元,以上共计43801.8元;2.康复费、康复期间护理费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5日,原告吴***出生于被告通榆县第一医院。吴***出生时,因通榆县第一医院的工作人员操作失当,并经北京德尔康尼骨科医院检查后为c6右臂丛神经根、c4-6右侧臂丛神经干损伤。2018年1月经过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认定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承担主要责任。20...(本文书还有2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