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长城公司)、被告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金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8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8日,原告梁**担任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郑州玉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恒公司)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向玉恒公司提供房建总承包二级资质,被告通过分立等合法方式将房建总承包二级资质分立至目标公司(子公司),并不可撤销的同意分立成功后将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玉恒公司或玉恒公司指定的人员。协议签订后,玉恒公司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两笔定金共计40万元,但被告迟迟不能提供房建总承包二级资质,也未办理资质分立事宜及股权转让手续。玉恒公司多次催促,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玉恒公司注销,玉恒公司注销前系一人公司,原告系玉恒公司注销时的股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金长城公司辩称,1.梁**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梁**不是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对方,而且合同中约定的原告亦不明确。首先,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于2020年4月28日签订,当时玉恒公司并非一人公司。2020年6月16日之前,玉恒公司的负责人为刘*,而非梁**。其次,原告未提供清算报告以证明玉恒公司与被告金长城公司之间存在经济来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注销前应制作清算报告。原...(本文书还有6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