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徐**、徐**、王**诉被告吉林省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徐**、徐**、王**的委托代理人曹*、肿瘤医院委托代理人孙**、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徐**、徐**、王**诉称:徐**、徐**、徐**、王**系死者徐**的子女,王**系死者徐**的妻子。死者徐**因患结肠中分化腺癌在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化疗后,于2015年7月2日入住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于2015年7月3日对其开始行胸骨柄转移灶+第9胸椎转移灶骨转移灶及骶骨右侧骨转移灶静态调强化疗。但被告治疗前未注意原告化疗后的间隔期,未对原告进行检查、治疗剂量过大、治疗中未按要求监测原告的血象变化,导致徐**4度骨髓抑制,免疫系统受损、血细胞、免疫细胞、血小板降低、感染、低蛋白血症等严重后果,导致死者...(本文书还有3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