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8时许,吕*带上两包冰毒(经称重分别重49.09克、11.6克)由祝某(另案处理)开车到大连湾高速口,林*租车从庄河市到此地点,吕*见到林*后将大包冰毒(49.09克)以55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林*,小包冰毒(11.6克)叫林*带给金**。后林*在庄河被当场抓获,在林*身上搜查出上述两包冰毒。经大连市xx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涉案两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审查采信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吕*与金**的通话记录、吕*与林*的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xx机关从林*手机中调取与金**的聊天记录、情况说明、鉴定人资格证书等书证;被告人金**、同...(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