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1为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1、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薛*2。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沾染不良嗜好开始吸毒,双方常发生纠纷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孩子及家庭漠不关心,现被告已与他人同居,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薛*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后...(本文书还有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