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和刘*、被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隋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商品房租金损失,案涉房屋坐落于洮北区岭下镇鑫悦家园**层面积约为146.21平方米,地下**层面积为67.01平方米,租金损失自2015年10月计算至2022年3月28日);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同意被告对案涉房屋装修、使用,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以房屋抵顶欠款是原告原因导致的,所以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7年12月被告已通知原告收回房屋,被告并未一直使用该房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原告马**建筑房屋在被...(本文书还有1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