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600元,其中包括误工费100元/天×105天、鉴定费21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乾安县潘*食品有限公司处的工人,2021年5月10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原告小腿擦伤,左足第五跖骨骨折,原告到乾安县中医院门诊治疗,治疗费用全部由被告乾安县潘*食品有限公司垫付,后...(本文书还有1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