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新与被告黑龙江省前进农场(以下简称前进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赵**,被告前进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确认王**新与前进农场之间自1978年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2.要求前进农场为王**新建立劳动关系手续;
3.由前进农场为王**新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职工参保登记申请。事实和理由:王**新自1978年入职前进农场,经农场劳资科调令分配,任职农工班等岗位,月工资为36元。1989年,王**新也以职工身份与农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按农场要求,每年上缴承包费用,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任务。1991年,省农垦总局下发黑垦局(1991)59号文件,对与王**新同类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理作出明确指示,农场根据该文件,于1993年制定《关于农场顶岗临时工录用为场内...(本文书还有2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