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重庆卓信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商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重庆卓信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重庆市垫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商场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华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共同连带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从2020年3月1日起按照每季度支付原告租金31066元及违约金(31066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止);2021年12月1日起被告每月支原告租金1479.33元至交还房屋时止及违约金(按照每月应付的租金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购买位于垫江商大厦**层xxx号的房屋,该房屋原系案外人与被告重庆卓信商场经营管理...(本文书还有4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