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暨市人民医院与被告边**、顾**、周**、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因被告顾**死亡,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顾**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本案于202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暨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王**、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诸暨市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及顾**在继承周**遗产范围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尚欠的医药费112902.61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该款项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112902.61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6日至2016年9月14日期间,被告边**的丈夫、顾**的儿子、被告周**及周**的父亲周**因病在原告医院分七次住院治疗,经2016年9月15日结算,尚欠医药费112902.61元周**于2016年9月14日死亡三被告及顾**以原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周**死亡与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该案诉讼期间原告业已陈述并主张了被告该11290...(本文书还有5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