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黑龙江省前进农场(以下简称前进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赵**,被告前进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确认杨**与前进农场之间自1980年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2.要求前进农场为杨**建立劳动关系手续;
3.由前进农场为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职工参保登记申请。事实和理由:杨**自1980年入职前进农场,经农场劳资科调令分配,任职农场砖厂等岗位,月工资为36元。2011年,杨**也以职工身份与农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按农场要求,每年上缴承包费用,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任务。1991年,省农垦总局下发黑垦局(1991)59号文件,对与杨**同类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理作出明确指示,农场根据该文件,于1993年制定《关于农场顶岗临时工录用为场内合同...(本文书还有2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