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仁物业公司)与被告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仁物业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史**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仁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664.48元,滞纳金3890.14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4日,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为准),共计6554.6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淮口镇龙井***小区、于2012年7月19日依法核准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依照核准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被告史**尚欠原告2017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664.48元。依照核定标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的...(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