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梁某1因与被上诉人梁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2022)云3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梁某1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2022)云3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梁某2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不符合证据认证规则,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导致实体判决错误。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被上诉人两方所有证据的认证不符合证据认证规则,因此而认定的“1984年被上诉人一家与父母自芒市华侨农场遮相分场九队搬到遮相分场场部自建简易房屋居住(即现诉争地点);1992年将简易拆除重建为砖墙瓦顶房屋;2009年被上诉人在原房屋旁参加农场房屋改造建设4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同时,被上诉人于2009年临路旁建了二格简易房铺面;上诉人于1984年结婚后与丈夫一起生活,2009年亦参加农场危房改造”系事实认定错误,同时,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父母遗留的财产系被上诉人全部所有,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位于芒市××乡××社区××号××房屋及土地为双方父母留下的遗产”系观点错误,且没有事实和法律...(本文书还有5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