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科苑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苑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集龙船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龙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22)沪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科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被上诉人集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科苑公司在一审本诉中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集龙公司在一审反诉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科苑公司作为托运人,应当承担涉案货物在目的港弃货处理的相关费用有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因此,由于收货人未提货而产生的目的港相关费用,应当由收货人承担,而并非由作为发货人的科苑公司承担。科苑公司作为发货人,仅在收货人未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承担次要补充责任,集龙公司无权直接向托运人主张首要赔偿责任。2.科苑公司和收货人之间采用cif贸易术语,因此,涉案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应当由收货人承担。现货权已发生转移为收货人,未经收货人同意,货代和发货人不能弃货。3.科苑公司从未放弃退运,也未出具弃货保函或声明,集龙公司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有...(本文书还有5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