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增城海峡商业经济发展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商业经济发展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椿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椿山食品公司”)已发生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椿山食品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椿山食品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29日;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为王**;商事主1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登记地址为增城县朱*镇凤岗村;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注册资本为港币8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加工面包、饼干。海峡商业经济发展公司为椿山食品公司其中一投资人,以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等及其相应服务作为合作条件。椿山食品公司于2003年9月15日因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