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男,1975年9月**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鲁**与金**、石门县湘国煤矿、石门县蔡子趟合作煤矿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门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石民三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在执行中发现错误,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裁定再审。再审期间,该院追加周**、刘**、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年8月18日,该院作出(2016)湘0726民再****号民事判决。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鲁**于2016年12月8日以原审被告石门县湘国煤矿、石门县蔡子趟合作煤矿已经在起诉前被注销,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对该二原审被告的起诉。12月9日,本院裁定准许鲁**撤回对该二原审被告的起诉,并以周**、刘**、李**与本案处理结果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通知该三人退出本案诉讼。上诉人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王*,被上诉人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上诉请求:1、撤销石门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6民再****号民事判决,改判金**偿还鲁**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2...(本文书还有5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