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谢**与被告黄冈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0)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谢**的诉讼请求。张**、谢**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3月9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1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0)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原告张**、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冈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款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算975505.82元(赔偿清单:医疗费132992.91元,误工费796.29元,护理费1286.12元,营养费330元,住院伙食费550元,死亡赔偿金752020元,鉴定费4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2330.50元,交通费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3日,两原告之子张某(1997年10月**日出生)因头部外伤入住被告黄冈市中心医院治疗,2016年4月24日在黄冈市中心医院死亡原告认为张某之死与黄冈市中心医院的治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019年2月28日,黄冈市医学会制作黄冈医鉴[2019]a0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在最终认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在对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及不足行为:1、医方对患者的病情严重性重视不够,未尽早告知手术的必要性;2、医方病历书写不严谨、不规范:(l)书写不严谨(2)时间混乱,不严谨不规范(3)护理记录单上病情记录与病...(本文书还有7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