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3万元,同年3月1日被告以装修没有钱为由向原告再次借款5万元。截止至2022年10月9日,产生的本金及利息共计160900元,因被告已经偿还了30700元,现剩余130100元,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辩称,对两次借款8万元的事实无异议,我与原告是一个村的,关系比较好,当时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后来我先后通过微信分7次偿还原告32700元,现在还欠原告47300元的本金,当时约定如果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同意还一些利息,但是没有特别明确。
当事人围绕诉讼...(本文书还有2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