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本溪青山绿水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绿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山绿水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黑木耳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三)室外生长的保险黑木耳遭受连续7日以上的阴雨天气。”从该条款中可以看中,如果发生了上述保险事故,黑木耳是肯定会受到损失的,这无须上诉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保险条款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损失。本溪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记载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1日天气实况为中到大雨、大雨、雷**、雷**、阵雨、阵雨、阵雨,完全符合连续7日以上的阴雨天气,属于保险事故。7月2日之后上诉人所种植的木耳菌包开始出现绿霉菌,木耳开始逐渐开始发霉,上诉人工人也一直在观察,...(本文书还有4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