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1986年2月进入人保财险白城市公司工作至今,先后在办公室、财务中心、业务管理部、理赔管理部、承保中心兼办公室单证管理、办公室单证管理、销售管理部工作,已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签有劳动合同。2015年12月发现社保信息中用工形式为临时工,与本人在公司事实劳动合同制员工身份不符,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在被告通知原告等待退休期间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待遇42150元、补发历年取暖费33840元、补发历年独生子女费864元、支付加班工资11156元、补发女工补贴10000元、补发职工体检费5700元、补发劳动合同制员工福利待遇33000元、补发误餐费39600元、按照省本级社会平均工资养老金标准补缴养老金...(本文书还有2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