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被害人王*1的陈述,证人马某、王*2、陈*、王*3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伤情照片、病历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医疗费发票和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张*与被害人王*1自愿达成调解,由张*赔偿给王*1医药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本文书还有46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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