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1与被告台州国际文武学校(以下简称文武学校)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后,被告文武学校提起反诉,本院一并予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的法定代理人李*2、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文武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3471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7日,原告入读被告高中部一年级。2014年9月1日中午,原告在寝室午睡时,因有同学吸烟,原告只好去教学大楼学习,在**楼楼梯边不慎摔下导致受伤。原告据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文武学校答辩并提起反诉称:2014年9月1日,本校第一天开学。原告在家长陪同下到本校报名。报名后,班主任为原告等新...(本文书还有1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