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1诉被告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3,091.45元(该金额按对方次责计算),其中医疗费143,923.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00元,营养费4,500.00元,残疾赔偿金258,392.00元,护理费9,722.67元,交通费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鉴定费2,750.00元。2.判令被告二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本文书还有3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