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的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陈**向郭**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郭**的损失合共308049.52元(已扣除陈**支付的17000元医疗费);2、判令李*对上述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陈**、李*承担。原审庭审后,郭**申请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陈**向郭**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郭**的损失合共322765.47元(已扣除陈**支付的17000元医疗费);2、判令李*对上述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陈**、李*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陈**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295690.14元;二、李*对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中的156240.62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20元、财产保全费2014元,合计7934元,由郭**负担319元,由陈**负担7615元。
判后,上诉人陈**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陈**无须对郭**承担赔偿责任,或依法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郭**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中正确、客观引述了陈**关于其无需对本案事故承担责任的陈述,即“陈**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根据调取的交警视频证据可知,事发时郭**与陈**分别在同方向同车道行驶,陈**直行并经过郭**左侧,并非行驶在郭**后方再...(本文书还有7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