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5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颅脑损伤,送至随州市中心医院文帝院区进行开颅手术。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在被告处就医行颅脑修补手术。由于被告的医疗错误,导致原告颅脑修补后脑部畸形,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给原告经济上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随州市中心医院辩称,2021年9月26日,原告以“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后6月”...(本文书还有1137字未显示)